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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、选帝侯制度的确立
选帝侯制度的确立
年,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,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“金玺诏书”,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。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,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。
相比之下,英法君主通常拥有更强的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能力。在具体细节上,这些差异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: 德国君主通常被称为皇帝,他们的权力是由选举产生的,而不是通过世袭继承。
此时德意志形成了七大选侯制度,德意志国王从此由七大选侯选举,他们分别是科隆大主教、美因茨大主教、特里尔大主教,萨克森公爵,帕拉丁公爵,勃兰登堡公爵和波希米亚国王。资料不多,只有这些。
神圣罗马帝国长期处于诸侯林立的分裂状态,早期经历萨克森、萨利安、霍亨斯陶芬、韦尔夫几个王朝之后曾有过短暂的混乱时期,后来形成七大选帝侯制度,帝位也最终落在哈布斯堡家族手中,并被长期把持。
到1701年,选帝侯腓特烈一世又以参加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为条件,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那里取得了普鲁士国王的称号。由是,勃兰登堡一普鲁士选帝侯就变成普鲁士国王。在七年战争中,普鲁士又从奥地利夺取了西里西亚。
但是,神圣罗马帝国的绝大部分统治时期,都是一个松散的邦联,皇帝并非世袭,而是由选举产生,此即“选帝侯”制度。